一、柱下三桩或三桩以下的承台抽检桩数不得少于1根。
二、设计等级为甲级,或地质条件复杂、成桩质量可靠性较低的灌注桩,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30%,且不得少于20根;其他桩基工程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0%,且不得少于10根。
(注:1对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,应按上述两款规定的抽检数量,对受检桩采用钻芯法或声波透射法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,抽检数量不得少于总桩数的10%。
2地下水位以上且终孔后桩端持力层已通过核验的人工挖孔桩,以及单节混凝土预制桩,抽检数量可适当减少,但不宜少于总桩数的10%,且不宜少于10根。)
三、当符合规定的桩数较多,或为了全面了解整个工程基桩的桩身完整性情况时,应适当增加抽检数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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